笃信達雅、融通中外
一、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新生入學須持我校簽發的《入學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要求的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寫信并附原學校或所在街道辦事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向所屬院系請假并報教務處備案,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規定日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内,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别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在健康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屬于符合招生條件的)不宜在校學習,但經本校指定的醫院診斷為經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标準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屬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可以保留一年入學資格,離校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自通知之日起,須在一周内辦理離校手續,否則取消保留的入學資格。離校治療期間的醫療等一切費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學生待遇。
第四條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須在下一級新生報到時持縣級以上醫院的康複證明,向所屬院系申請入學,經本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複查合格,所屬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後,随同一年級新生辦理報到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入學者或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每學年秋學期開學初,在籍學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辦理交費和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在家庭所在地申請助學貸款或向學校申請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曠課時數以實際授課時數記)。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逾期兩周不到校注冊者,按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二、考勤與紀律
第六條 學生考勤由任課教師和班級指定的考勤員共同負責,教師應根據學生到課情況适時點名登記,并将學生出勤情況報學生所在院系。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課時,須按《泰州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條款辦理請假手續,學生請假;請假1周以上的,須報教務處備案,期滿後應及時銷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第七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缺席者,按曠課處理。對多次遲到、早退或曠課的學生,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據第八條和《泰州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條款處理。
學生缺席專業培養方案規定活動的學時數,以6課時/天計。
第八條 學生缺席時數達到某門課程一學期上課時數1/3的(體育課每學期缺課1/4者),一般不得參加本課程考試,應予重修;因不可抗力造成缺課,且按規定履行了請假手續,如平時學習成績确屬優良,經本人申請,任課教師同意,由主管院系領導批準,可以繼續跟班學習和參加考試。
第九條 各類課程考試一般不得請假。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于考試前提出請假和緩考申請;因病不能參加考試,必須出示醫院就診病曆和病休證明,經主管院系領導同意後報教務處批準,并由學生所在院系通知任課教師後,方可緩考;未經批準擅自缺考,按曠考處理。
學生參加由學校組隊的市級或市級以上行政部門舉辦的重大活動、學科或科技競賽活動,與考試日期沖突或對考試産生明顯影響,由組織者提出書面緩考申請和相關證明,經教務處同意後,由教務處負責通知學生所在院系并轉告任課教師,方可緩考。未按上述規定辦理手續,按曠考處理。
三、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準許轉學、轉專業,并應辦理有關手續:
1.學生因意外傷殘或患某種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并經學校核實,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别的專業學習的;
2.學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興趣愛好,有相關材料證明已取得一定的學業成果,為更好地揚其所長,經本人申請,所在院系推薦,學校和拟轉入院系考核,情況屬實的;
3.學生存在某種特殊困難,經學校認定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4.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情況和專業發展情況,在學生自願的基礎上,可以适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5.其他特殊情況确需轉專業且符合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的。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轉學、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招生批次低于我校申請轉入我校的;
3.在讀三年制二年級以上、五年制四年級以上的;
4.藝體類與非藝體類互轉的;
5.委培生或定向生未經委培單位或定向地區人事、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
6.在校期間已有一次轉學、轉專業的;
7.在學期間表現差,受到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或公共課程考試不及格達到兩門以上(含兩門)的;
8.應予退學的。
第十二條 學生申請轉學、轉專業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範圍内轉專業,須在每學期第一周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院系領導簽署意見,拟轉入院系專業考核合格并由該院系領導簽署同意接收意見,報教務處審核後轉呈分管校長批準。
2.學生申請在省内轉學,須由所在院系同意,經學校審核,并經拟轉入學校同意,報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3.學生申請跨省或跨學校主管系統轉學,須由所在院系同意,經學校審核,報轉出學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發函向拟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後報該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發文通知轉出學校和轉出學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學生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4.學生轉學手續,原則上在每學期期末集中辦理。
第十三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後的學業要求如下:
1.學生轉學、轉專業後,須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含轉專業、轉學前已取得的有效學分),方可畢業;
2.轉專業以前已取得學分的必修課與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同名稱課程為同層次或高一層次的,所取得的學分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層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學分無效,必須重修;
3.轉專業前已取得的其它課程學分可記為任意選修課學分。
第十四條 學生跨專業門類轉專業,一般從轉入專業的一年級起修讀;同專業門類範圍内轉專業,經轉入院系考核确定,可插入同年級或低一年級修讀。
有關轉學、轉專業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四、休學與複學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的1/3(以校曆為準,下同)以上的;
2.在一學期内請病、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1/3的;
3.因某種特殊原因,經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十六條 學生要求休學,應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所屬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報教務處審批,學生辦理休學手續離校。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用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在校學生申請休學創業,有特殊困難的學生申請暫時中斷學習或分階段完成學業,須提出由本人和法定監護人署名的書面申請,經所屬院系同意,教務處批準,可予休學。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限。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累計中斷學業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二年,學生因服兵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兩周,應向所在院系申請複學。學生複學按如下規定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必須由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複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2.複學的學生視休學年限編入原專業的低年級學習,複學後,原來所獲的學分繼續有效。如原專業低年級未招生,則轉入相近專業的低年級學習;
3.要求複學的學生,由校學工處和院系進行現實表現複查。休學期間,如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嚴重違反校紀校規者,取消複學資格并取消學籍;
4.複學應在休學的同季學期辦理,逾期不辦理者,視為自動放棄複學資格并取消學籍。
第二十二條 凡因休學、保留入學(複學)資格離校期滿需複學,均須教務處批準方可辦理有關複學手續,否則不得參加學習,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五、重修、留級與退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所修必修、限選課程和實踐環節,不論何種原因,未通過考核(未取得學分)的必須重修(任意選修課可重選)。
重修學生可參加開課院系單獨組織的重修課程班的學習,或在該課程以後開設時插班重修。插班重修課程如與其他課程上課時間發生沖突,經院系同意可少聽部分重修課時,但必須按時完成作業、參加實驗(實踐)。
按物價部門核準的單價繳納重修費。
第二十四條 關于留級的規定:
1.同一學年中,因課程考試不及格,經補考後,仍有3門以上(含3門)課程不及格的,作跟班試讀處理(試讀期一學年),5門以上(含5門)不及格的作留級處理,8門以上(含8門)不及格的作退學處理;
2.跟班試讀期間,因課程考試不及格,經補考後,仍有3門以上(含3門)課程不及格的作留級處理,5門以上(含5門)課程不及格的作退學處理;
3.跟班試讀期間,課程考試全部合格,撤消跟班試讀處理,正常跟班就讀;
4.留級期間原已修讀且考試合格的課程可以免修,原來獲得的學分仍有效;
5.五年一貫制各專業學生,預科階段(前三年)因課程考試不及格,經補考後,仍有課程不及格的,必須參加專科階段學習資格考試,考試時間安排在升入四年級前的暑期進行。此項考試仍有2 門以上(含2門)不及格的,不得升入專科階段學習;
6.學生在最後一學年中達到留級規定時,可申請延長在校學習年限,具體按第七十條執行;如不申請延長在校學習年限或已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則按第七十三條執行;
7.留級的學生,在接到留級通知後,應按要求及時到所在院系辦理有關手續并按規定的收費标準交納學習費用,編入下一年級,享受該年級學生待遇。否則,作退學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不合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辦法計算:
1.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并且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的,每學期所講内容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2.按培養方案規定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的,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退學:
1.三年制學生在第三學年結束時,尚未獲得應修總學分1/2者;五年制學生在第五學年結束時,尚未獲得後二年應修總學分1/2者;
2.超過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仍未取得畢業資格的;
3.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的;
4.休學期滿,在規定時間内未提出複學申請的;
5.超過規定期限兩周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6.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或一學期累計曠課達60學時的;
7.辦理自費出國留學的;
8.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七條 學生申請退學應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報告,院系領導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按規定對學生作出退學處理的,應由所屬院系提交報告及相關材料,報教務處審理,并提請校長室研究批準。
第二十八條 對已批準退學的學生,須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因故無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視為有效送達的方式辦理),并在一周内辦清離校手續。自正式通知退學之日起,停止一切學生待遇。
第二十九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所在地落戶。入學前是國家在職職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經确診為精神病、癫痫、麻風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包括意外緻殘)者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負責領回;
3.退學學生可申辦退學證明。如申辦肄業證書須至少學滿一學年且已取得規定的必修課學分。
第三十條 因自費出國留學而退學者,離校後一年内可保留其複學的資格。
六、關于學分制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以各專業培養方案為指導,以執行各專業培養方案(以下簡稱培養方案)為依據的學分管理制度,即學分制。學分制适用于三年制專科和五年制後二年大專階段的學生。五年制前三年預科階段實行學年制,學分制的條款對學年制的學生不适用。
第三十二條 學分制是以選課為前提,以學分和績點作為計算和評價學生學習數量和質量的一種管理辦法。它包括學時學分制和質量學分制。學時學分制是用學分衡量學生課程(含實踐環節)學習的完成數量,作為對學生進行學籍處理的依據;質量學分制是用績點衡量學生課程(含實踐環節)學習的完成質量,作為對學生進行獎勵等的依據。學時學分簡稱為學分,質量學分簡稱為績點。
七、學期安排與課程分類
第三十三條 每學年分為兩個學期,每學期約20個教學周。寒暑假共12周。
第三十四條 課程分類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
1.必修課是根據專業培養方案要求,該專業學生必修的課程,包括全校所有專業學生必須學習的公共課、以及各專業必修的基礎理論課和技能實踐課。這些課程體現了本專業的培養目标對學生在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專業技能等方面必須要達到的基本要求。學生必須修讀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必修課,并取得相應的學分。
2.選修課是貫徹文化育人的理念,幫助學生完善知識結構、豐富科學文化内涵和拓寬知識面而設置的。每學期全校開設一定數量的文史、理工、藝體、教育、信息技術等類選修課程,各院系(部)開設與專業有關的選修課程。學生根據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選修,并取得規定的學分。
八、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置的各類課程、各教學環節和教育活動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其依據是各專業培養方案。學生必須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方能畢業。
第三十六條 學生所修的所有課程和實踐性教學環節(含實驗、實習、設計等)均須進行考核,評定成績及格(合格),獲得相應學分;評定成績不及格(不合格),不能獲得學分。考核成績、學分與績點同時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第三十七條 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考查兩類。考試課成績按百分制計分(60分為及格),考查課程和實踐性環節一般按五級分制記入成績,即:優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登記時必須全面反映平時、期中、期末和總評成績。
第三十八條 考試課程以閉卷筆試為主,也可根據課程特點采用開卷筆試、口試、大型作業(設計)等方式,也可以幾種方式結合使用。各門課程(或教學環節)采取結構成績制。理論課程考試成績的評分,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适當參考平時成績或期中檢查成績。平時成績(包括聽課出勤、實驗、課外作業、平時測驗)占該課程總評成績的20%;期中檢查成績占該課程總評成績的10%;期末考試成績占該課程總評成績的70%。以技能訓練為主的實踐性課程的成績評定可由各院系結合課程特點另外制定,報教務處審核備案。
第三十九條 考查課程一般以開卷考試、口試、綜合練習、綜合設計或實踐考核等方式進行,并結合平時作業、學生出勤、考核成績等情況給予綜合評分。考查課程的考核,應在期末考試周前結束。
第四十條 有實驗的課程,學生必須經實驗考核成績及格後,方可參加該課程的考核。凡實驗缺項或實驗報告不合格者,不允許參加該課程考核,成績以不及格記。實驗單獨設置的課程,要加強平時考核,因病因事經準假欠做實驗的學生,應在事後向實驗室申請安排補做。實踐性教學環節,如教學實習、生産實習、課程設計、社會調查、公益勞動、軍訓、畢業實習、畢業設計等,在結束時進行綜合考核。無故不參加實踐性教學環節者,不予補做、不予評定成績。畢業前學生本人可申請重修。
第四十一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考核不合格者應重修,成績以考勤與課内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因健康原因不能修體育課的學生,必須持學校指定醫院的證明,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免修申請表》,經學生所在院系審核、體育教學單位同意、教務處批準,可以免修,但須上保健體育課,其考核成績作為體育成績。未修滿公共體育課學分,經重修考試仍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作結業處理。
第四十二條 一學期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1/3或欠交作業達1/3者,取消其參加該課程考試資格,登記成績時注明原因,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績點為0,并參加平均績點的計算。
第四十三條 一門課程需要在兩學期以上(含兩個學期)學完的,各學期分别作為一門課進行考核,并分别按學期評定成績,取得學分。
第四十四條 學分的計算辦法原則上按專業培養方案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将所修某一門課取得的學分乘以該課程考試成績的相應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點。以學生一學期所修全部課程取得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所修全部課程的學分數總和,所得的商為該生平均學分績點。(保留1位小數,餘則四舍五入)
即:
成績 | A(優) | B(良) | C(中) | D(及格) | E(不及格)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 | |
績點數 | 4 | 3 | 2 | 1 | 0 |
平均學分績點=Σ(所修課程學分×相應課程的績點)/Σ同期所修課程的學分。
第四十六條 學生按培養方案規定學完某門課程,經考試(考核)或重修成績合格後,即可獲得該門課程的相應績點。平均績點每學期結算一次,體育課程不納入平均績點計算。學年平均績點≥3可作為評選三好生的智育條件。
考試作弊、曠考、考試不交卷的,如系必修課,登記成績時注明原因,其課程成績為零分,績點為0,并參加平均績點的計算。
第四十七條 學生因下列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可以申請緩考:
1.重修的課程,因考試安排發生沖突的;
2.因病确實不能參加考試的,須個人提出申請并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所屬院系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如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請,必須在本門課程考試的次日憑急診病假證明補辦申請緩考手續,逾期不辦者,作曠考處理;
3.因特殊原因,經批準離校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
第四十八條 緩考參加下學期初該課程的補考。緩考不及格或緩考缺考不再補考,應在該課程下一次開課時參加重修。曠考者一律重修。
第四十九條 補考及其成績的評定與記載
1.凡是按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限選課考試不及格者,可參加補考一次;
2.培養方案規定的任意選修課課程考試不合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選其他選修課程修讀;
3.春學期補考時間一般為開學後的第1-2周,秋學期補考時間一般為開學前2周;
4.應屆畢業生最後的補考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
5.補考課程合格按60分評定。
九、課程選修與免修
第五十條 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可根據主修專業的培養方案和主客觀條件,自主制訂修學計劃,确定每學期修讀課程、選修時間和順序。
第五十一條 選課按如下程序進行:
1.學生選課前,必須詳細閱讀專業培養方案、教務處提供的課程表及選課流程圖,聽從教師的指導。選課時應按序修讀,未取得先行課學分的,一般不得選讀後續課;
2.選課手續一般安排在前一學期結束的前4周辦理,無論選修本院系或外院系的課程,均需辦理選課手續,獲得選課注冊通知後方能正式聽課。未經辦理選課注冊手續,擅自聽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3.選課後,學生必須參加聽課,無故缺課者按曠課處理。
第五十二條 為适應社會多樣化人才的需求,鼓勵學生努力擴展知識面,實現學科間的交叉滲透,文科類學生至少選修一門理科類專業和一門藝術類專業的課程或相關公共選修課;理科類學生至少選修一門文科類專業和一門藝術類專業的課程或相關公共選修課;藝術類學生至少選修一門文科類專業的課程或相關公共選修課。
第五十三條 按教學規定,凡有相應實驗的課程,原則上應同時選修理論課和實驗課。選修公共選修課、外院系課時,由于實驗條件不具備而不能同時選修實驗時,由開課院系在批準時按實際情況處理。
第五十四條 下列課程禁選:
1.低于本專業教學大綱要求的同類課程,如數學教育專業的學生不得選非數學專業的《線性代數》等課程。
2.未修讀先行課程的後續課程。先行課不及格,一般也不得修讀後續課程。
3.上課時間與應修必修課程沖突的課程。
4.修讀人數已滿額的課程。
第五十五條 學生經過規定手續選修的課程,必須按時上課,參加考試。少數學生自學能力很強,經任課教師審核同意,報所在院系主管領導批準,可允許少聽課或免聽課,但須呈交作業,參與實踐環節,并參加考試。體育課、政治理論課、德育課以及實踐性較強的課程不得少聽和免聽。
第五十六條 學生對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通過自學等途徑确已掌握,且有關先修課成績在80分以上,可申請免修某些專業必修課程。申請免修的學生需填寫“免修課程考試申請表”,并附交有關課程的讀書筆記或習題演算等自學材料,經任課教師審查同意,院系主管領導批準後,參加免修考試。免修考試的成績在良好或80分以上者,可準予免修,并報教務處備案,給予這門課程應得的學分,記入成績檔案。
第五十七條 學生要求免修某門課程,參加免修考試,按下述兩種辦法辦理:
1.如高年級正在開設該門課程,可在高年級該課程的期末考試(如系學年或學年以上課程,則應在第一個開課學期的期末考試)前兩周提出申請,與高年級一起參加該課程的期末考試(學年或學年以上課程則應該參加課程的曆次期末考試);
2.要求免修的課程如系培養方案規定在下學期開設的課程,應在本學期選課時提出申請,經批準後,于下學期開學一周内參加單獨命題的免修考試。此類試題應出自題庫或卷庫,并應覆蓋該課程教學大綱的全面要求,否則無效。
第五十八條 批準免修的學生如需另外選修其他課程,應在批準免修之後的三日内,按規定辦理選課手續。
十、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九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學生”稱号或其他單項榮譽稱号。
第六十條 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表揚和獎勵的方式一般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明、獎章、獎品或設置不同等級的獎金等。
第六十一條 設立創新成果獎勵學分。為培養學生的科研、創新、實踐能力,參與下列活動者,學生本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由相關課程的任課教師、教研室主任審查,提出給予具體的學分和成績的意見,經所在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個人獲得該類學分,累計不超過6學分,可抵算選修課相應模塊的學分。
1. 參加校級及以上各類職業技能競賽、科技創作競賽等活動成績突出;
2. 專業技能強,具有高等級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能證書;
3. 基本技能過硬,參加省級以上相關等級考試成績優異;
4. 參加科學技術研究,公開發表學術論文、取得成果或專利;
5. 參加校級及以上各類文體競技活動成績突出;
6. 參加素質教育及其它社會實踐活動表現突出。
具體獎勵辦法按《泰州學院創新實踐成果獎勵學分實施細則》實施。
第六十二條 學生考核違紀或作弊,視情節及認錯态度分别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違紀行為,違紀學生該門課程本次考核成績按零分計,可參加補考,并按《泰州學院學生管理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1.違反考試規定攜帶有關書籍、筆記本、參考資料等參加考試的;
2.考核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核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核過程中旁窺、互打暗号或手勢的;
4.未經監考人員批準在考核過程中擅離座位或考場的;
5.在考場或者學校禁止的範圍内,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6.具有監考或巡考人員認為屬于違紀的其它行為,經核準确認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考試作弊行為,作弊學生該門課程本次考核成績按零分計,不可參加補考,并按《泰州學院學生管理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1.考前盜竊試卷的;
2.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組織作弊的;
4.作弊後對有關老師無理取鬧并威脅的;
5.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的。
6.發現本人考試課桌有與考試相關的文字或公式;
7.不按規定就座,且不服從監考老師管理的;
8.考試過程中偷看與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材料等獲取信息的;
9.抄襲别人答案或試卷的;
10.為他人作弊提供條件的;
11.在考場内使用移動電話、具有存儲功能的計算器、電子辭典等電子産品。
12.具有監考或巡考人員認為屬于作弊的其它行為,經核準确認的。
第六十五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内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開除學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畢業時察看期末滿,離校時作結業處理。就業後察看期滿時,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證明确已改正錯誤,學校可給予換發畢業文憑,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六十六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在一周内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條 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材料均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十一、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六十八條 高中起點專科層次學生的标準學制為三年,初中起點專科層次學生的标準學制為五年。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最長學習年限可在标準學制的基礎上延長2年,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等中斷學業的時間。
第七十條 學生因病需要休學,或因家庭經濟困難、創業打工等原因需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在标準學制的基礎上延長在籍學習時間,但不得超過最長學習年限。
十二、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七十一條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内修完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取得規定的總學分和種類學分,準予畢業,發給所修學曆層次的畢業證書。
第七十二條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标準學制内,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内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可發給結業證書。該類學生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可在畢業前一學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報教務處審批,編入原專業或相近專業(如果原專業低年級未招生)的低年級學習,否則按結業處理。
第七十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滿一學年并取得規定的必修課程學分,因某種原因退學可發給實際修業年限證明的肄業證明書。
第七十四條 對已達到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而仍較之規定學分欠缺20學分以上者,則予以辦理肄業離校;若欠缺20學分以内(含20學分)者,則結業離校。
第七十五條 結業離校的學生,在其彈性學制的有效期内返校重修并考試及格、獲得相應學分後可換發畢業文憑,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七十六條 學生因故沒有參加畢業實習或參加畢業實習成績不及格而作結業處理者,在其彈性學制的有效期内由本人向任教學校或就業單位提出申請,經任教學校或所在單位領導對其就業後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考核,并提出“及格”或“不及格”的評定意見,經我校認定後,及格者可申請換發畢業文憑(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逾期不申請者,以後不再受理。
第七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學校核實後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學校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一三年七月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