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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科建設,推動學術研究,培養和造就一批富有創新意識和團隊精神的學科方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建設高水平的教學、科研團隊,取得标志性教學科研成果,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科方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實行聘任制,聘期為三年。聘期滿後,重新進行遴選。
第二章 遴選原則
第三條 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既注重思想政治素質,又注重教學與科研業務水平,确保質量,甯缺勿濫。
第四條 堅持學科方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遴選與重點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研與教學團隊建設的有機結合。
第五條 學科方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遴選範圍為已具有或近期拟申報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
第六條 每個學科一般遴選5名左右學科方向帶頭人,其中1人為學科帶頭人。學科方向帶頭人應在本學科内遴選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原則上不能跨學科兼任。
第七條 今後新增加的學科,相應增設新的學科方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崗位。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八條 學科方向帶頭人遴選程序:
(一)申請人向學科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二)學科建設單位進行初選,提出候選人名單。
(三)教務處會同人事處、科研處等職能部門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核後,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者由學校聘為學科方向帶頭人。
第九條 學科帶頭人遴選程序:學科帶頭人由學科方向帶頭人聯名推薦,經所屬學科建設單位初審,報教務處審核并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後,由學校聘為學科帶頭人。
第四章 遴選條件
第十條 學科方向帶頭人遴選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政治思想覺悟,品德高尚,責任心強,踏實肯幹,敢于創新,具有科學獻身精神。具有較強的團隊合作精神,能較好地組織本方向梯隊成員協同攻關。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曆學位,年齡不超過55周歲。具有教授職稱,或碩士研究生導師,年齡不超過57周歲。
(三)科研能力強,成果豐碩,對本學科作出重大貢獻。
(四)科研經費充足。目前正在主持(含參與)省部級及其以上科研項目或重大工程技術開發項目。
第十一條 學科帶頭人遴選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科學素養,敢于創新、樂于奉獻。有較強的管理、協調能力,能團結和帶領本學科梯隊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具有教授職稱,年齡不超過55周歲。具有二級教授職稱,或博士研究生導師,年齡不超過57周歲。
(三)在本學科領域有穩定的、特色鮮明的研究方向,在國内外有一定的學術地位與影響力,學術造詣深,具有學術遠見,能把握學科發展趨勢。
(四)具有紮實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較顯著的科研成果。
第五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二條 學科建設實行學科帶頭人負責制。
第十三條 學科帶頭人要充分發揮學科方向帶頭人的作用,牽頭組織學科方向帶頭人和本學科成員做好學科發展規劃工作,提出本學科建設發展目标總體方案;負責制定、完善本學科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等;為學校學科建設出謀劃策。
第十四條 學科帶頭人牽頭組織學科方向帶頭人抓好學科梯隊建設工作。在學校總體規劃下做好本學科的人才引進、選拔、培養等工作,力争形成年齡、職稱、學曆和學緣結構合理的學科梯隊。
第十五條 學科方向帶頭人要熟悉相關學科領域國内外同行的發展情況,跟蹤最新學術動态,拓展學科特色和新的研究方向。
第十六條 學科帶頭人牽頭組織學科方向帶頭人提出本學科項目建設,并擁有學科建設日常經費(如學術交流、資料費、版面費、差旅費等)審批權。
第十七條 學科方向帶頭人應支持并協助學科帶頭人開展學科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八條 學科帶頭人應接受學校和所在學科建設單位的定期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學校考核由教務處會同人事處、科研處等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單位考核由學科帶頭人所在學科建設單位學科建設領導小組負責。
第十九條 學科方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考核工作以學科建設工作計劃為依據,與學科建設發展目标、學科建設成效相結合,重點考核學科梯隊建設情況和科研業績情況,以及學科方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對本學科發展的貢獻。
第二十條 年度考核具體程序為:
(一)學科方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分别填寫《泰州學院學科方向帶頭人年度考核表》、《泰州學院學科帶頭人年度考核表》。
(二)學科方向帶頭人的考核,由學科建設單位在充分聽取學科帶頭人意見的基礎上,對其當年職責履行情況等進行考核,作出考核結論,并将年度考核結論報送教務處核查;學科帶頭人的考核,先由學科建設單位對其進行初步考核,作出初步結論後報送教務處,再由教務處會同人事處、科研處等部門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考核,并作出考核結論。
(三)教務處将所有考核結果彙總後報院長室,經院長室審查後以适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任期考核具體程序為:
(一)學科方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根據考核内容,認真總結任期内的學科建設與管理情況,分别填寫《泰州學院學科方向帶頭人任期考核表》、《泰州學院學科帶頭人任期考核表》。
(二)學科建設單位對學科方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任期内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考核,作出考核結論,并将考核材料及結論報送教務處。
(三)由教務處會同人事處等部門學科帶頭人參加,在各學科建設單位考核的基礎上,對學科方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的職責履行情況和工作實績及學科發展狀況等進行全面考核。
(四)經學校審定後公布學科方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任期考核結果,對于任期考核成績顯著者,學校将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于聘任期内不能較好履行崗位職責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學科方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的,由所在學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報學校審批,可終止聘任。
第七章 獎勵
第二十三條 學科方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考核成績優秀者,學校将給予個人表彰獎勵。具體表彰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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