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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學校推廣和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提高學校廣大師生語言文字規範意識和應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的指導方針,就是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标準化及其健康發展,繼續推動文字改革工作,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
第二章 語言文字工作的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校成立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由主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任主任,成員由教務處、宣傳部、學工處、團委、相關教學院系負責人組成。
第四條 學校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貫徹“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針,使普通話成為教學語言和校園語言;
(二)制定學校語言文字工作規劃,指導校語委辦和普通話培訓測試站的工作;
(三)制定學校語言文字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組織開展普通話、規範字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組織開展推廣普通話、用字規範化工作的檢查評估工作。
第五條 學校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簡稱“語委辦”)。語委辦設在教務處。語委辦成員由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全校普及普通話和語言文字各項具體工作。
第六條 學校設立普通話水平測試站。普通話水平測試站在學校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全校師生員工的普通話培訓和水平測試工作。
第七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定學校普通話培訓測試年度工作計劃;
(二)負責組織師生實施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
(三)負責普通話測試站的測試隊伍的建設工作;
(四)負責普通話培訓和測試的數據的統計工作。
第三章 普通話教學
第八條 普通話是學校教學語言和校園語言。學校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和學生都要講普通話。
第九條 普通話是教師的職業語言,學校執行教師持普通話等級證書上崗制度。
第十條 教師要參加普通話培訓與測試。教師的普通話水平等級一般不低于二級乙等,其中漢語言文學教師、學前教育教師和對外漢語教師不低于二級甲等,語音教師不低于一級乙等。
第十一條 學校開設語言文字相關課程并列入教學計劃,通過課堂教學訓練學生學說普通話。
第十二條 學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明确專業普通話要求和等級标準。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均應參加普通話培訓和等級測試,并達到相應的等級标準。
第四章 普通話水平測試
第十三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共分三級六等,由學校普通話水平測試站評定的二級、三級測試成績直接報省測試中心認定,一級測試成績須經省測試中心(一級乙等)和國家測試中心(一級甲等)複審。
第十四條 經複審合格的一級測試成績和經省測試中心認定的二級、三級測試成績,由省語委辦頒發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統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全國通用。
第十五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費用由個人承擔,收費标準按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省财政廳核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文字規範化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是推廣文字規範化工作的基礎,面向師生、面向社會的用字必須使用國家通用的規範漢字。
第十七條 學校校園網、校刊、以及學生社團刊物要充分發揮在語言文字方面的榜樣和示範作用。
第十八條 凡校園網頁、印制的文件、宣傳材料,出版的圖書報刊,頒發的獎狀、獎品、證書,制作的的标牌、紀念冊、個人名片、課堂闆書、各種教具、闆報、宣傳欄,校辦産業的廣告、牌匾、産品說明書等,用字必須規範。
第十九條 要規範現有制作的标牌中含有的不規範字,公共場所使用的題詞和招牌中的手寫體,提倡寫規範漢字。
第二十條 學校舉辦的各種會議和文體活動的會标、标語、請柬等面向廣大師生和社會公衆的用字,必須達到規範要求。
第六章 語言文字工作宣傳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語言文字工作義務宣傳員和協查員隊伍,由學生、教職工中具有一定普通話基礎和語言文字水平的積極分子組成,宣傳國家有關語言文字方面的政策和法規,以及語言文字方面的基本知識,協助學校檢查和糾正學校範圍内語言文字方面的不規範現象。
第二十二條 每年按計劃組織開展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活動,在全校範圍内宣傳和推廣普通話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校内公共場所設置永久性宣傳牌,利用宣傳櫥窗、校廣播站等宣傳媒介宣傳文字規範化知識,大力推廣普通話,增強全校師生的語言文字規範意識。
第二十四條 學校組織開展普通話大賽、演講比賽、辯論賽、詩朗誦、話劇演出、寫作比賽等校園文化活動,提高學生的語言文字運用能力。在校園内營造人人講普通話、處處使用規範漢字的良好氛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教學部門要根據專業性質要求,制定語言文字工作的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泰州學院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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