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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管理

泰州學院專業帶頭人遴選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專業建設是高等學校建設和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為規範專業帶頭人的遴選和培養工作,促進學校的專業建設,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現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業帶頭人實行聘任制,聘期為四年。聘期滿後,重新進行遴選。

第二章  遴選原則

第三條  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既注重思想政治素質,又注重教學與科研業務水平,确保質量,甯缺勿濫。

第四條  堅持專業帶頭人遴選與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研與教學團隊建設的有機結合。

第五條  每個專業遴選專業3-5名帶頭人,其中1人為專業負責人。

第六條  專業帶頭人應在本專業内遴選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原則上不能跨專業兼任。

第七條  今後新增加的專業,相應增設新的專業帶頭人、負責人崗位。

第八條  專業帶頭人、專業負責人若任期考核不合格,不得參加下一輪的遴選。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九條  專業帶頭人遴選程序:

(一)個人申報和所在單位推薦相結合。申請人對照專業帶頭人的遴選條件,認真填寫《泰州學院專業帶頭人申請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各教學單位根據專業帶頭人的遴選條件,對申請人的材料和資格進行初評,提出推薦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核評定。

(三)候選人經教務處審核并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評審通過後,由學校聘為專業帶頭人。

第十條  專業負責人遴選程序:專業負責人須經專業帶頭人推薦,由所在教學單位初審,報教務處審核并經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評定後,由學校聘為專業負責人。

第四章  遴選條件

第十一條  專業帶頭人遴選條件:

(一)擁護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熱愛黨的教育事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較強的團隊精神,能夠領導本專業的專業建設。

(二)具有副高級或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和實踐能力,獨立講授過兩門(含兩門)以上本專業課程,教學效果優良。

(三)負責完成至少一門本專業課程的建設工作。

(四)科研能力較強,成果豐碩,對本專業建設作出較大貢獻。

第十二條  專業負責人遴選條件:

(一)擁護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熱愛黨的教育事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較強的團隊精神,能夠協助本專業帶頭人開展專業建設工作。

(二)具有本專業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具有本專業紮實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較顯著的科研成果,能引領本專業建設。

第五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三條  專業負責人職責與權利

(一)第十三條  專業建設實行專業負責人負責制。

(二)第十四條  負責組織和協調專業指導委員會的各項工作,組織制訂專業建設與發展規劃。

(三)負責組織申報與建設完成本專業各類教育教學與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項目,包括特色專業建設點、教學團隊、精品課程、優秀教材、示範性雙語課程、示範性實驗教學中心、示範性實踐教學基地、創新人才培養試驗區等。

(四)主持修訂本專業培養方案,負責組織編寫本專業各類教學環節的教學文件,并對各教學環節的質量進行指導監控。

(五)負責本專業的産學研合作、學生實踐實習基地建設、學生畢業實習等工作;負責開展與國内外同行的教學和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協辦和參加國内外教學和學術交流。

(六)完成學校布置的與專業建設有關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專業帶頭人職責與權利

(一)協助專業負責人開展專業建設工作。

(二)參與制訂專業建設與發展規劃。積極推進教學内容、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的改革,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三)參與組織申報與建設完成本專業各類教育教學與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項目。

(四)參與本專業的産學研合作、學生實踐實習基地建設、學生畢業實習等工作;參與開展與國内外同行的各種教學和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協辦和參加國内外教學和學術交流。

(五)協助專業負責人完成學校布置的與專業建設有關的其他任務。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五條  專業帶頭人、負責人考核工作以專業建設工作情況為依據,與專業建設發展目标、專業建設成效相結合,重點考核專業帶頭人、負責人對本專業建設與發展的貢獻。

第十六條  專業負責人應接受學校和所在教學單位的定期考核。

(一)各教學單位對專業負責人當年職責履行情況等進行階段性考核,作出考核結論,并将專業負責人考核材料及結論報送教務處。

(二)教務處在教學單位考核的基礎上,對專業負責人的職責履行情況和工作實績及專業發展狀況等進行全面考核。

(三)教務處在考核後公布專業負責人任期考核結果,對于任期考核成績顯著者,學校将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專業帶頭人的考核工作由教學單位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八條  對于聘任期内不能較好履行崗位職責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專業負責人的,由所在教學單位提出建議,報學校審批,可終止聘任。

第十九條  專業帶頭人在聘任期内不能較好履行崗位職責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專業帶頭人的,由所在專業負責人提出建議,經教學單位審查後可終止聘任,并報學校教務處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應适當聘任行業、企業優秀人才擔任專業帶頭人,遴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二○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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